前立法委員林滄敏(右)競選縣長期間,被民進黨立委段宜康爆料。 聯合報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在上屆彰化縣長選舉期間,於臉書指稱無黨籍候選人黃文玲,與國民黨候選人林滄敏共用藍營金主蕭景田。刑事部分,黃女告段違反選罷法,日前二審判段無罪。民事部分則認為段發言侵害她名譽,求償1000萬元並登報道歉,台北地院今開庭,黃女的律師認為段宜康所述皆為不實,也無合理查證。黃文玲的律師指出,刑事部分,高檢署日前提起上訴,指出段在二審找來3名證人,但3人證詞不能證明段確有合理查證,認為判決違背法令,全案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。段宜康的律師認為,段宜康在臉書指出,「蕭大財主最近從農會與農業金庫搬了十幾億!想要幹嘛?法務部、金管會醒醒吧!」這一段並非對黃文玲的指摘;且有沒有搬錢與蕭是不是金主,並無必然因果關係。法官庭末諭知改7月25日上午續行準備程序。三年前,黃文玲與林滄敏、民進黨魏明谷、國民黨及無黨籍洪敏雄競選彰化縣長,段除幫魏站台,更在距離投票日前12天,另在個人臉書指稱,「黃文玲和林滄敏共用同一金主,上屆立法院第一財主、也就是爭取連任時敗給魏明谷的蕭景田,左手撐著黃文玲,右手支持林滄敏」等語,遭黃女控告違反選罷法意圖使人不當選及加重誹謗罪。段宜康一審被判4月徒刑,得易科罰金、褫奪公權1年,若定讞將喪失立委資格;段得知被判刑後,還在臉書發文酸北檢「『恭喜起訴我的台北地檢署,得到台北地方法院各位法官的配合』。」段宜康上訴二審後,聲請傳喚民進黨前立委邱創進、黃文玲堂兄黃上揚及黃上揚友人林煥宗作證;法院認為,三位證人均表示段在發表臉書內容前有向他們求證,加上邱、林是段宜康多年好友,政治立場較一致,沒必要說謊誤導他。高院今年2月以段已盡合理查證義務,不具實質惡意,逆轉改判無罪。高檢署研究後認為,這3個證人也都是「聽別人說」,並非其親耳聽見或親身經驗,至多只是段的消息來源,段並未合理查證。 況且,段在臉書上言論並非評論,他在選前影射告訴人品德、操守有疑慮,以不實事項塑造競選對手負面形象,足以動搖選民投票意向,主觀上有使人不當選的意圖,不在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範圍,二審無罪判決已明顯違背法令,依法提起上訴。

DD05B12CAE216AD2
arrow
arrow

    pvasvw03f8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