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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前總統馬英九在台北市長任內曾視察小巨蛋。(圖/東森國際)
2013年11月25日,台北小巨蛋被台北市政府接管的第六年,台北市議員黃珊珊、陳政忠、林國成面對當時任期還有一年一個月的市長郝龍斌,在台北市議會施政總質詢時以「馬英九的爛攤子?剩下一年任期的郝市長處理了多少?郝市長又留下多少政績與爛攤子?」為題,提出質詢。
質詢中,就提到台北小巨蛋案。他們提到2007年8月14日,郝龍斌市長以東森涉及圍標為由宣布終止契約,結果當初因小巨蛋案起訴的幾個人,不管是前體育處處長劉家增,還是東森集團相關人等,均獲判無罪,結果到現在,台北市政府與東森互告民事求償案件,仍在高等法院審理中。這究竟是檢調搞烏龍,還是郝市長搞烏龍,好像沒有追究耶!
時間回到2007年8月22日,台北市政府從東森巨蛋手中接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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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僅如此,東森休閒育樂公司還認為,台北市政府的違法接管,導致東森休閒育樂公司設備損失1億9千餘萬元,提國家賠償訴訟;但台北市政府體育處則認為,東森巨蛋違約,且接管後發現台北小巨蛋設備損壞,向東森巨蛋公司求償3億5千餘萬元。
東森巨蛋公司向台北市政府的4億元求償案是在2010年提出。東森巨蛋認為,台北市政府體育處於2007年8月22日在沒有取得任何執行名義下,以優勢警力強制占有、接管小巨蛋,除禁止東森巨蛋員工及簽約廠商進入小巨蛋工作,還沒收履約保證金1億5千8百萬元作為懲罰性違約金。
再加上,東森巨蛋公司投資、建置在台北小巨蛋內的設備至今無法使用或取回,經雙方及台北市政府、捷運公司會同盤點,發現台北市政府體育處接管台北小巨蛋後,東森巨蛋公司遭留置在小巨蛋內的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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東森巨蛋公司提出,2005年3月台北市政府體育處是依據《台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辦法》辦理台北小巨蛋招標,當時此辦法中,並沒有賦予台北市政府可以依《行政執行法》強制執行的權力。但《台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辦法》在招標後同年9月修法,從「管理辦法」提升位階為「自治條例」,並在第16條中增訂:「逾期未點交返還者,委託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強制執行」。
東森巨蛋公司認為,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,台北市政府體育處無權接管,且新修訂的《台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自治條例》讓台北市政府在沒有取得法院判決的執行名義下,就擁有與法院判決同樣效力的強制執行權,違反法律保留原則,因此東森巨蛋認定這是所謂的「接管不合法」。(本文轉載自《都是巨蛋惹的禍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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